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568號
原告 賴秋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有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書記官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