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6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68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陳聖文 債務人 張志宏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其已於112年10月18日自第三人旭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退保,無執行實益。是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戶籍址在新竹縣五峰鄉,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