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簡調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簡調字第6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享成 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陳享成(原名 陳雨承 )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積欠新臺幣239,761元未清償,聲請人並因而領有本院98司執字第6703號債權憑證。相對人陳享成(原名陳雨承)、林**間就基隆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以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92年基資字第066730號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因相對人此項抵押權設定登記致聲請人執行案件執行無實益而不能受償,請求相對人塗銷此項登記,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並未表明其得訴請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經通知後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