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16號原告 張雅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依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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