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826號
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826號
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