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8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826號

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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