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39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巧倫 相對人 賴營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賴營炫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3,180,000元②23,630,000元③24,0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①民國133年9月9日②民國133年9月9日③民國133年9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賴營炫於103年9月1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19,310
,000元②19,690,000元③20,06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23年9月1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自107年4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債務合計尚欠本金共50,161,878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3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3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個人金融房屋貸款約定書3份、催告信函、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區│後壠子││235-84│1162.00│10000分之443│├─┼───┼────┼───┼───┼──────┼────┼──────┤│2│臺中│西區│後壠子││235-237│66.00│10000分之443│└─┴───┴────┴───┴───┴──────┴────┴──────┘┌─┬──┬───────┬────────┬────────────┬────┐│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824│臺中市西區後壠│021層鋼筋混凝土│十八層191.40│陽台69.35│全部│││2│子段235-84地號│造、集合住宅│合計191.40│雨遮10.64││││├───────┤│││││││臺中市西區英才││││││││路472號18樓│││││├─┴──┴───────┴────────┴──────┴─────┴────┤│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770.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583;後壠子段18247建號、面積3653.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039│└───────────────────────────────────────┘附表二: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區│後壠子││235-84│1162.00│10000分之443│├─┼───┼────┼───┼───┼──────┼────┼──────┤│2│臺中│西區│後壠子││235-237│66.00│10000分之443│└─┴───┴────┴───┴───┴──────┴────┴──────┘┌─┬──┬───────┬────────┬────────────┬────┐│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824│臺中市西區後壠│021層鋼筋混凝土│十九層191.40│陽台69.35│全部│││3│子段235-84地號│造、集合住宅│合計191.40│雨遮10.64││││├───────┤│││││││臺中市西區英才││││││││路472號19樓│││││├─┴──┴───────┴────────┴──────┴─────┴────┤│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770.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583;後壠子段18247建號、面積3653.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094│└───────────────────────────────────────┘附表三: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區│後壠子││235-84│1162.00│10000分之443│├─┼───┼────┼───┼───┼──────┼────┼──────┤│2│臺中│西區│後壠子││235-237│66.00│10000分之443│└─┴───┴────┴───┴───┴──────┴────┴──────┘┌─┬──┬───────┬────────┬────────────┬────┐│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824│臺中市西區後壠│021層鋼筋混凝土│二十層191.40│陽台69.35│全部│││4│子段235-84地號│造、集合住宅│合計191.40│雨遮10.64││││├───────┤│││││││臺中市西區英才││││││││路472號20樓│││││├─┴──┴───────┴────────┴──────┴─────┴────┤│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770.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583;後壠子段18247建號、面積3653.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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