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31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 許懿嫻 (原名: 許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其中肆萬壹仟
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肆萬貳仟
零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捌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壹拾玖
萬零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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