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65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非訟代理人 林鴻仁 債務人 王昆淇 即上輝行債務人 鄭春連 債務人 王暐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伍拾壹萬貳仟元②壹拾貳萬捌仟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三點八三②四點二零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即借款人)上輝行負責人王昆淇於民國99年08
月27日,邀同債務人鄭春連、王暐翔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80萬元及新臺幣20萬元整二筆(以下同)合計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其中新臺幣80萬元約定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清償,按年利率3.83%按月計付利息,另一筆約定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清償,按年利率4.205%按月計付利息,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七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㈡詎債務人二筆借款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1年02月27日止,
即未依約履行,新臺幣80萬元該筆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512,000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另新臺幣20萬元該筆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28,000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聲請人屢經催討,迄未清償,是依據授信契約書第七條,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合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64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授信契約書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應負連貸清償之責任。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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