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皓翔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521號,偵查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外包裝袋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貳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皓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22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尚有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7689公克(110年度安保字第292號,新竹地檢署110年毒偵字第922號卷【下稱毒偵922號卷】第30頁)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民國110年2月1日21時許,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行為,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22號為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0年9月23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814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於112年3月22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922號卷第46頁至第47頁、第52頁,本院卷第9頁至第17頁)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卷宗無訛。
㈡再者,被告於上開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中,於110年2月3
日16時14分在桃園市中壢區五光三街58巷口,經警盤查時主動交付其所有、施用剩餘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安字第29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922號卷第30頁)扣案,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207號卷【下稱毒偵1207號卷】第18頁至第20頁、第79頁至第80頁,毒偵922號卷第20頁至其背面),且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暨扣案物、扣案毒品秤重、初驗照片共7張(見毒偵1207號卷第15頁、第33頁至第36頁、第37頁、第55頁至第58頁)在卷足憑。
㈢而上開被告所有、為警查扣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進行鑑驗,結果略以: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體編號:C0000000號),毛重0.7689公克、驗前淨重0.525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8公克,驗餘量0.522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此有該醫院110年2月25日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各1份(見毒偵1207號卷第91頁、第41頁)附卷可稽,是該扣案物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訛。
㈣衡以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2
22公克,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安字第29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922號卷第30頁),為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剩餘者,同據被告供承明確(見毒偵922號卷第20頁背面),又被告持有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確未經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復查無上開扣案物業經宣告沒收銷燬之裁判或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7頁)存卷可參。則揆諸前揭前揭說明,自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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