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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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5號原告 何宋寶珠
何文韜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崔木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逸軒 律師被告 吳麗珍 上列被告因刑事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7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朱世璋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