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交通法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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