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交通法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謝志鑫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交通法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