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644號聲請人 黃文珍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 陳明 正確支票之付款銀行名稱(「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管理部」或「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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