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49號
上訴人即原告 凃玲瑜 被上訴人即被告鳳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三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度訴字第349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正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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