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為印尼籍來台逾期停留之人,在台已無固定居所,有逃亡之虞,顯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將其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該項情形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再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饒金鳳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