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妤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二年度執字第二三一二號、一0二年度執聲字第四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妤婕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妤婕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朱妤婕因詐欺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