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 黃瑞松 訴訟代理人 張富智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號五樓之二,且兩造於所締結之消費性借款契約中約定合意由原告所在地(即台北市○○街○段○○號)之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君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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