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在臺灣綠島監獄場寄押房內,毀損自訴人之收音機及耳機,復於同年七月三日下午侵占自訴人之郵票,又於同年月二十一日毀謗自訴人,爰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金錢賠償損害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如刑事訴訟如判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就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予以駁回。
三、本件原告自訴被告侵占等案件,業經以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經裁定命補正而仍未委任,而被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有裁定及判決各一份附於刑事卷可稽,是依上揭法文規定,本件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林卉聆法官鄭峻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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