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國棟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袁國棟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另案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此有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88號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參,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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