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427號

債權人 卓政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佩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鍾佩芸〞之釋明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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