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427號
債權人 卓政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佩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鍾佩芸〞之釋明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427號
債權人 卓政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佩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鍾佩芸〞之釋明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