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2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2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小字第2973號原告 楊清智 上列原告對 簡木江 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不符上開法定程式,經本院於111年11月10日發函,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函於111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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