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8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8919號債權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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