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185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呂立棋
游嘉祿
被 告 盧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並訂立借據(下稱系爭借據)壹紙,借款
期間自109年5月26日起至112年5月26日止,且約定自撥款日
起,前6個月按月計息,第7個月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利息則由勞動部依嚴重性特殊傳染性肺炎勞工紓困貸
款相關規定補貼1年之利息,被告應自撥款日第7個月起至第
12個月依前開約定攤還本金,第13個月至第36個月攤還本金
和利息,如逾期未繳,得依法催收和追償。詎被告僅於110
年1月8日繳納1期本金,依系爭借據第7條第2項之約定,勞
動部停止補貼利息,被告應自110年3月26日起開始支付利息
,暨自110年4月27日起開始支付違約金。爰依兩造間借款契
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命被告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於本院110年7月19日言詞辯論時就本件訴訟標的認諾(
見本院卷第46頁)。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專用借據、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及被
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9頁),按當事人於
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
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110年7月19日本院言詞辯論時就本件訴訟標的認諾
(見本院卷第46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即應本於該認諾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