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20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毒品等罪,均確定在案,且犯罪時間都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故向貴院聲請減刑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其所犯附表所示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應予以減刑。並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等罪,符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故就刑法第51條第5款部分,經比較新舊法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偽造印文│偽造文書│││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17條第1項│刑法第212條│││第10條1項│第10條2項│││├───────┼────────┼────────┼────────┼────────┤│犯罪日期│92年6月某日至92│92年6月某日至92│92年6月間某日│92年12月5日│││年12月5日│年12月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3年度毒偵│檢察署93年度毒偵│檢察署93年度偵字│檢察署93年度偵字│││字第53號│字第53號│第10387號│第1038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482│93年度訴字第482│93年度簡字第467│93年度簡字第467││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3年5月25日│93年5月25日│93年11月19日│93年11月1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482│93年度訴字第482│93年度簡字第467│93年度簡字第467││決││號│號│號│號││├────┼────────┼────────┼────────┼────────┤││判決日期│93年6月24日│93年6月24日│93年12月23日│93年12月23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公權期間或罰金││││伍日││額│││││└───────┴────────┴────────┴────────┴────────┘┌───────┬────────┬────────┬────────┐│編號│5│6│7│├───────┼────────┼────────┼────────┤│罪名│故買贓物罪│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持有子彈罪││││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有期徒刑肆月,併││││,併科罰金新臺幣│科罰金新臺幣參萬││││陸萬元│元│├───────┼────────┼────────┼────────┤│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條例第12條第4項│├───────┼────────┼────────┼────────┤│犯罪日期│92年10月間某日│92年8月29日│92年1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3年度偵字│檢察署93年度核退│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740號│偵字第83號│第879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桃簡字第│93年度訴字第1019│94年度桃簡字第││實││1838號│號│1368號││審├────┼────────┼────────┼────────┤││判決日期│93年12月28日│93年11月11日│94年7月2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3年度桃簡字第│93年度訴字第1019│94年度桃簡字第││決││1838號│號│1368號││├────┼────────┼────────┼────────┤││判決日期│94年1月21日│94年4月18日│94年9月8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貳月又拾│有期徒刑捌月,併│有期徒刑貳月,併││公權期間或罰金│伍日│科罰金新臺幣參萬│科罰金新臺幣壹萬││額││元,罰金如易服勞│伍仟元,罰金如易││││役,以新臺幣玖佰│服勞役,以新臺幣││││元及銀元參佰元折│玖佰元及銀元參佰││││算壹日│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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