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2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221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被告 鄭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玖仟 肆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崇容┌───────────────────────────────────────┐│附表(101年度基小字第2211號):│├──┬──────┬──────┬───────────┬──────────┤│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民國)││(民國)│├──┼──────┼──────┼─────┼─────┼────┼─────┤│1│10,506元│8,535元│20%│自93年8月│無│無││││││24日起至清││││││││償日止│││├──┼──────┼──────┼─────┼─────┼────┼─────┤│2│58,938元│58,397元│無│無│20%│自9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