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48號原告 劉中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㈠依原告起訴狀之意旨,被告應僅為新北市政府(原告訴狀贅載被告「勞動部及其代表人 郭芳煜 」之部分,應予刪列。);㈡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一份;㈢簽名或蓋章。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併應檢附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影本各一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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