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國簡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國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楊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0,000元(計算式:110天×1,000元/天=11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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