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國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楊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0,000元(計算式:110天×1,000元/天=11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