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司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270號聲請人 江欣樺 上列聲請人呈報昇邦印刷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該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於就任之初,儘速瞭解公司之財務狀況,據以編造會計表冊,以作為清算之基礎,俾能善盡法院依非訟程序為形式審查之責。
二、查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昇邦印刷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附具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等資料,經本院於104年8月19日以士院景民 司寬 104年度司司字第270號民事庭函限期於7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4年8月21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