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043號債權人 林明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廷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原因事實敘述
不完整),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匯款單)㈢因後附所提證物(通聯對話)無從認定為債務人借款,請另行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