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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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2號原告 劉育志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表人 江澍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等規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鄭又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