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34號聲請人翔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士偉 代理人 孫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舒方┌─────────────────────────────────┐│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尼索斯莊園有│國 泰世華 │105年6月30日│12,349元│JN0000000│││限公司 余姝 │商業銀行││││││嫺│文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