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4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國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048號、第1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數人共犯一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且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於第一審判決後始追加起訴,應認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違背程序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三、經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邱國恩涉犯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認與前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599號審理之另案,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相牽連關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然查,上開另案業經本院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以108年度簡字第3300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拘役40日(共3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119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有該刑事簡易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惟本案檢察官係以108年12月26日南檢錦紓108偵緝1048字第1089082183號函提出追加起訴書,並於108年12月26日繫屬本院,此有該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參,是本案檢察官追加起訴時,上開另案已為第一審判決,亦即檢察官所欲追加之本訴業已終結,其追加起訴即失所附麗,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陳淑勤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1048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049號被告邱國恩男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鄰○○路00
號(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因與貴院審理之108年度易字第1599號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國恩明知無交付貨品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7年7月22日前某時,在臉書「金冠美好」及LINE「金冠美好預購二團」群組,以暱稱「JJ」刊登佯稱販售「海螺音響」、「藍芽耳機」等商品之訊息,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款項後,僅收迄少量商品,始知受騙。
二、案經 鄭明源 、 辛承恩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邱國恩於警詢及偵查│⑴被告坦承於臉書「金冠美│││中之供述│好」及LINE「金冠美好預││││購二團」群組,以暱稱「││││JJ」刊登販售「海螺音響││││」、「藍芽耳機」商品,││││並接受如附表所示訂貨及││││款項之事實。││││⑵被告坦承並無現貨,張貼││││出貨後之舊空外箱照片予││││告訴人鄭明源、辛承恩等││││,使渠以為被告陸續有貨││││到。││││⑶被告無法提出向上游訂貨││││證明,且於偵查中佯稱已││││退款予告訴人等,顯自始││││無交付商品之意思。│├──┼───────────┼────────────┤│2│告訴人鄭明源於警詢之指│⑴告訴人鄭明源於附表編號│││訴│1至3所示時間、地點,向││││被告訂貨及交付定金之事│├──┼───────────┤實。││3│告訴人鄭明源提出之LINE│⑵被告張貼低價販售訊息,│││對話截圖│貼音響外箱數個,佯稱在││││點貨,誘使告訴人鄭明源││││誤以為有要訂購之商品現││││貨而下訂。│├──┼───────────┼────────────┤│4│告訴人辛承恩於警詢之指│⑴告訴人辛承恩於附表編號│││訴│4所示時間、地點,向被││││告訂貨及交付定金之事實│├──┼───────────┤。││5│告訴人辛承恩提出之LINE│⑵被告張貼低價販售訊息,│││對話截圖、匯款單│貼音響外箱數個,佯稱在││││點貨,誘使告訴人辛承恩││││誤以為有要訂購之商品現││││貨而下訂。│└──┴───────────┴────────────┘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詐欺取財罪嫌。其所犯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檢察官周盟翔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蘇春燕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告訴人│付款時間│付款地點│交付金額及方式│├──┼────┼──────┼──────────┼──────────┤│1│鄭明源│107年7月24日│臺南市佳里區義民街12│訂購海螺音響3箱並交││││19時許│3號│付定金1萬3,500元│├──┤├──────┼──────────┼──────────┤│2││107年7月25日│臺南市佳里區義民街12│訂購海螺音響5箱並交││││19時許│3號│付定金2萬2,500元│├──┤├──────┼──────────┼──────────┤│3││107年7月26日│臺南市佳里區義民街12│訂購海螺音響1箱、藍││││16時許│3號│芽喇叭6個並交付定金││││││9,240元│││││││├──┼────┼──────┼──────────┼──────────┤│4│辛承恩│107年7月27日│高雄市路竹區中山路11│訂購海螺音響108個並││││15時許│85號│匯款定金2萬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