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49號上訴人即被告上評資源循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永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迪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萬5,435元,應繳裁判費為4萬5,456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