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60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朱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依據本行債務協商明細紀錄,本次債務協商約定自民國95年8月起、以新臺幣119,607元、分80期、每期新臺幣2,237元、年利率百分之12.88、每月10日清償借款。詎料,債務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就未償還之債務餘額按比例計算後,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原契約為現金卡契約(占債務協商39.71%)及信貸契約(占債務協商
60.29%)組成,併此敘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26日與債權人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逾期繳款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且有借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前開欠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5月26日,現尚有新臺幣43,504元未獲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27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0萬元,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6月4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66,044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260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素月│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43504││月1日起│││││元│├──────┼──────┼───────┤││││自民國96年5│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27日起│月31日止││├──┼───┼─────┼──────┼──────┼───────┤│002│新臺幣│朱素月│自民國96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66044││月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朱素月│自民國96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6044││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