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7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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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7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妨害自由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4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4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縮短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1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家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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