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佑
林易徵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被告 許珠鳳 指定辯護人 鍾竹簧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乙○○為兄弟,其等與丙○○為鄰居,雙方素有嫌隙。㈠甲○○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下午4時58分許,駕車返回雲林縣○
○鄉○○村○○○00號住處時,見丙○○持手機對其錄影,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上開住處旁道路,向丙○○以臺語辱罵:「幹你娘勒機掰勒、幹」等語,而乙○○在旁見狀,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臺語接續向丙○○辱罵:「機掰拉」、「去給人家姦、幹」、「去給人家強姦」等語,而足以貶損丙○○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㈡丙○○於109年12月11日下午5時許,在其位於雲林縣○○鄉○○村○
○○00號住處前,見甲○○停車於其家門口對面之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上開住處旁空地,向甲○○以臺語辱罵「老 豬哥 」等語,而足以貶損甲○○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丙○○、甲○○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該等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定。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被告甲○○、乙○○、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被告3人及被告乙○○、丙○○之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明示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本院卷一第291頁至第294頁、第455頁),復經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予當事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檢察官、被告3人及被告乙○○、丙○○之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證據能力部分聲明異議(本院卷二第385頁至第400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本院審酌該證據與本件待證事實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進行證據調查、辯論,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得作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甲○○、乙○○被訴公然侮辱部分:㈠上開事實欄一、㈠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乙○○於本院審
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二第38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所證述之情節相符(警卷第7頁至第8頁反面、第9頁至第10頁,偵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169頁至第173頁),並有告訴人丙○○提供畫面翻拍截圖14張暨手機錄影檔案電磁紀錄2份(警卷第11頁、偵卷第99至105頁)在卷可稽。復經本院當庭勘驗檔案名:「1.乙○○甲○○2人辱罵我丙○○00000000-000000」之影音檔案,勘驗結果略以:畫面視角為告訴人丙○○拍攝之角度,被告甲○○身穿綠色帽T站在一灰色休旅車駕駛座處,被告乙○○身穿黑色上衣站在圍牆內建築物門口,於檔案時間【00:00:00-00:00:03】,被告甲○○側身轉頭看向正在拍攝的告訴人丙○○,出言:「幹你娘勒機掰勒,你衝三小啦,幹」後轉身走回車旁,期間被告乙○○亦大聲朝告訴人丙○○說話(內容無法辨識),被告乙○○先於檔案時間【00:
00:10】及【00:00:14】出言:「機掰拉」,復接續於檔案時間【00:00:22-00:00:26】對告訴人丙○○出言:「三小.....去給人家姦、幹……去給人家強姦」(部分內容無法辨認)等語,而被告甲○○、乙○○說話時,都是朝著拍攝者告訴人丙○○的方向等情,有本院112年5月12日勘驗筆錄暨附圖1張附卷足參(本院卷二第382頁至第383頁、第417頁),從而,上開證據足以擔保被告甲○○、乙○○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又檢察官固認被告甲○○辱罵之言詞係「幹你娘機掰」,被告乙○○辱罵之言詞係「你去給人家幹」,然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被告甲○○辱罵之言詞係應係「幹你娘勒機掰勒、幹」,被告乙○○辱罵之言詞則為「機掰拉」、「去給人家姦、幹」、「去給人家強姦」等語,有上開本院112年5月12日勘驗筆錄為據,是起訴書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二、被告丙○○被訴公然侮辱部分: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固坦認有於前開、時地以臺語口出「老豬哥」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沒有針對告訴人甲○○罵老豬哥,當時我左手是拿手機,我也沒有公然侮辱的犯意;而且是乙○○先罵我,每次都是乙○○先罵我,我才出去的,他們罵我好幾年了等語(本院卷一第290頁、本院卷二第381頁、第400頁至第401頁)。辯護人則以:被告丙○○平常就有言語上習慣性自說自話,答非所問的情形,而本案錄影證據是側錄到被告丙○○在其住宅庭院前模糊不清的自言自語,本身聽不清楚,要經過反覆詳細放大去聽才能抓到被告丙○○講1句話,無法確認被告丙○○是否在針對告訴人甲○○辱罵,故本案被告丙○○構成公然侮辱犯行之證據尚不充分等語(本院卷一第293頁,本院卷二第405頁、第423頁至第427頁),為被告丙○○辯護。經查:
㈠被告丙○○有於事實欄一、㈡所載時、地站在其家門口出言「老
豬哥」之事實,業經證人即告訴人甲○○證述明確(警卷第2頁至第4頁,偵卷第85頁至第89頁,本院卷二第400頁),並有告訴人甲○○提供錄影畫面翻拍截圖2張暨手機錄影檔案電磁紀錄1份(警卷第12頁)附卷足憑,且經本院當庭勘驗確認無誤,有本院112年5月12日勘驗筆錄暨附圖8張(本院卷二第379頁至第381頁、第409頁至第416頁)在卷可佐,復為被告丙○○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456頁,本院卷二第378頁),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證稱:當日我緊急從臺北返家要
帶乙○○就醫,當時我一下車,就聽到有人在我家前面,無理由、大聲且激動的以不當言語公開辱罵,甚至以「老豬哥」對我辱罵等語(警卷第2頁至第4頁);於偵查時證稱:被告丙○○先辱罵我之後,就緊接著罵我老豬哥,並對我出言表示「你再進來啊」等語(偵卷第85頁至第89頁);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我還沒有下車時,被告丙○○一直都在拍我,我車子停好後,丙○○也一直在罵我,因為我當時是從臺北請假回家要帶我哥哥(即乙○○)去看醫生,結果我還沒下車就聽到被告丙○○在罵我,就發生如勘驗內容的事情等語(本院卷二第400頁)。核告訴人甲○○於審理時所述,與其先前於警詢、偵查中所證述之內容相互一致,並無瑕疵,應係本於其記憶所為之證述,上開證詞之可信度應高。
㈢經本院當庭勘驗檔案名:「LINE_MOVIE_0000000000000」之
影音檔案,勘驗結果略以:拍攝視角為車輛駕駛座之駕駛人即告訴人甲○○,背景可聽見一女人聲音以稍大之音量講話,於檔案時間【00:00:03-00:00:12】,可見被告丙○○站在告訴人甲○○停車位置對面,對告訴人甲○○之停車位置持續大聲說話,被告丙○○手上好像有拿著什麼東西,其中檔案時間【00:00:12】被告丙○○右手環抱左手,左手指著告訴人甲○○車子的方向(如附圖一、二所示)。檔案時間【00:00:13-00:00:36】,告訴人甲○○與車旁另一年紀較長之頭戴毛帽女子交談,站在對面的被告丙○○仍不斷向被告甲○○停車處大聲講話,並手指告訴人甲○○停車處,且於檔案時間【
00:00:22】處,被告丙○○朝著告訴人甲○○車輛方向出言:「XX(註:前2字無法辨識)回來了」;於檔案時間【00:0
0:24-00:00:25】處,被告丙○○出言:「老 豬哥耶 (臺語)」(如附圖三、四、五所示);於檔案時間【00:00:32】處,被告丙○○出言:「XX(註:前2字無法辨識)回來了」。於檔案時間【00:00:40-00:00:42】,告訴人甲○○開車門下車,被告丙○○朝著告訴人甲○○的方向說「你再跑 本施 (『本施』為音譯)」,此時背景仍可聽見被告丙○○的聲音,未有消停,於檔案時間【00:00:48-00:00:49】,被告丙○○說:「「X沒錢(第1字無法識別,『沒錢』為音譯),你又衝進來」」(臺語),而被告甲○○並未理會,逕自走入一建築物內,期間被告丙○○仍繼續向告訴人甲○○方向說話,內容聽不清楚(如附圖六、七所示)等情,有本院112年5月12日勘驗筆錄暨附圖8張附卷足參(本院卷二第379頁至第381頁、第409頁至第416頁)。
㈣本院審酌:
⒈依本院前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丙○○當時面朝告訴人甲○○停
車位置之方向講話,期間一度有手指告訴人甲○○車輛之動作,如果被告丙○○不是要對著告訴人甲○○說話,何必把臉朝向告訴人甲○○,並有將手指向告訴人甲○○之動作。其後,被告丙○○是先說第1句「回來了」,再以臺語辱罵「老豬哥」,復又稱「回來了」。被告丙○○稱「回來了」,語言的陳述情境與告訴人甲○○開車返家的客觀情形相符,顯見上開言語確實是對著告訴人甲○○所說。被告丙○○再接著稱:「老豬哥耶」、「回來了」,依照一般語言溝通之常情,被告丙○○指涉「回來了」的對象,應與其所稱「老豬哥」的對象同一,且係針對剛開車返家的告訴人甲○○,否則被告丙○○不會在說完「回來了」之後,又接著說「老豬哥」。再者,當告訴人甲○○下車後,被告丙○○復面朝告訴人甲○○的方向說:「你再跑本施(註:『本施』為音譯)」、「你又衝進來」,被告丙○○上開所言,亦吻合告訴人甲○○下車之後走入家門、遠離被告丙○○的行動。倘若被告丙○○僅係自言自語,實難想像被告丙○○上開言語之內容均能恰巧對應到告訴人甲○○開車返家及後續下車離開之相關動作,益徵被告丙○○從頭到尾都是針對告訴人甲○○說話,而非漫無對象之喃喃自語,或是另行針對其他第三人辱罵。從而,被告丙○○有於前開時、地以臺語「老豬哥」辱罵告訴人甲○○,應屬無疑。是被告丙○○空言辯稱:
我沒有針對告訴人甲○○辱罵「老豬哥」等語,辯護人辯稱:
被告是自言自語等語,均不足為採。
⒉至於被告丙○○另辯稱:我沒有公然侮辱之犯意,而且是乙○○
先罵我,我才出去的,他們罵我好幾年了等語(本院卷一第290頁、本院卷二第400頁至第401頁)。然而,若依被告丙○○所言,係因遭他人長期辱罵後方選擇出門回應,則被告丙○○顯有能力辨識何種話語屬於「辱罵」,並且欲以同樣辱罵之方式回應他人,可知被告丙○○本案以臺語出言「老豬哥」之行為,即是其有意辱罵告訴人甲○○之展現,被告丙○○主觀上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甚明,其辯稱:無公然侮辱之犯意等語,應屬卸責之詞。又依前開勘驗結果所示,當時畫面中僅有告訴人甲○○及另一名年長女性,並未見到乙○○出現,亦未曾聽見尚有其他男子說話之聲音,卷內缺乏相關事證足認被告丙○○是遭受相當刺激後,方有如勘驗筆錄所示之言論。況且無論被告丙○○有無另遭他人辱罵,均不影響被告丙○○本身是否有公然侮辱犯行之判斷。綜上,被告丙○○及其辯護人所辯上情,均難以採信,被告丙○○確實有於前開時、地以臺語辱罵告訴人甲○○:「老豬哥」等語之事實,應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按所謂「侮辱」,係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不指摘具體事實
,而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是否構成侮辱,應就行為人前後連貫之語意、舉動及當時之態度、語氣等,是否含有輕蔑侮辱之意思,且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等以為斷。又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第2033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45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甲○○所稱「幹你娘勒機掰勒、幹」,及被告乙○○所稱「機掰拉」,均隱含對女性性器官蔑稱之言詞,帶有不雅之性暗示,以及藉由侮辱對方之女性尊長,間接地達到侮辱對方之目的,被告乙○○更出言「去給人家姦、幹」、「去給人家強姦」,上開話語已不僅是性暗示,而是帶有直接攻擊性的冒犯、貶損他人用詞;至被告丙○○所稱「老豬哥」,則屬於對他人道德有負面評價,而貶損他人人格之謾罵用語。是被告3人上開言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均含有輕侮、鄙視對方之意,屬攻擊性之言詞,帶有貶損他人社會評價及名譽之意味,客觀上均足使受辱罵者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到難堪與屈辱,而貶低、損害他人之人格。而本案被告3人均係在其等住家門口外之道路或空地旁公開出言上開話語,其等主觀上顯然有侮辱對方之犯意,客觀上已足使被辱罵之對象在精神上或心理上感到難堪、不快,且該道路屬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場所,亦符合「公然」之要件。是核被告甲○○、被告乙○○所為,就事實欄一、㈠部分各係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丙○○所為,就事實欄一、㈡部分係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乙○○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前開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
一地點,以「機掰拉」、「去給人家姦、幹」、「去給人家強姦」(均為臺語)等語辱罵告訴人丙○○,侵害同一個人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及地點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犯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單純一罪。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未敘及被告乙○○有以「機掰拉」、「去給人家姦、幹」等語辱罵告訴人丙○○,惟此部分與已提起公訴部分(即「去給人家強姦」)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未能本於理性溝通,
竟於公開場合公然以事實欄所載之話語分別侮辱他人,而貶低、損害他人之人格,其等所為實有不該。又被告甲○○、乙○○於本案以前並無刑事前案紀錄,被告丙○○則於104年間曾因傷害案件遭判處拘役等情,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考,可知被告甲○○、乙○○之素行尚可,而被告丙○○於本案以前未曾因罪質相同之案件遭法院判處罪刑。另被告甲○○、乙○○雖均曾表示有調解並撤回告訴之意願,惜因被告丙○○表示並無調解意願(本院卷二第385頁),最終被告3人均未能達成調解。惟念及被告甲○○、乙○○於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表示:希望這個案子盡快結束,不要再通知我們,對於造成社會資源浪費這麼多,我們覺得很抱歉等語(本院卷二第385頁、第441頁至第443頁),已見其等悔意;而被告丙○○則始終否認犯行,且於本院審理時再度對告訴人甲○○有不當言行(本院卷二第402頁),難認被告丙○○犯後已有悔意;兼衡檢察官建議就被告甲○○、乙○○部分量處罰金刑以下的刑度,並請審酌被告丙○○部分經過嚴密調查,耗費一定司法資源,及就3位被告所辱罵之內容、犯後承認或否認之態度,在量刑上有所區隔(本院卷二第405頁),被告甲○○、乙○○及被告乙○○之辯護人均請求量處罰金刑(本院卷二第405頁),被告丙○○及其辯護人之量刑意見(本院卷二第405頁);暨被告甲○○自陳:大學畢業,已婚,有1個小孩剛出生,有正當工作(本院卷二第401頁至第402頁);被告乙○○自陳研究所畢業,未婚,無小孩,目前因為要照顧我父親才辭職,原本是看守所科員(本院卷二第401頁至第402頁),並提出被告乙○○之人人診所就醫資料、診斷證明書及藥單、被告乙○○大哥的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斷書(罹患癌症)、被告乙○○父親之中華民國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偵2577卷第191頁至第196頁,本院卷二第419頁至第421頁)各1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或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㈠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
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刑事訴訟法163條之2第1項、第2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案被告乙○○聲請調查如附表編號2至39所示之證據,欲證明
被告丙○○有長期辱罵被告乙○○及其家人之行為,而導致被告乙○○有如事實欄一、㈠之公然侮辱犯行,且被告丙○○亦有如事實欄一、㈡之公然侮辱犯行。惟附表編號2至39所示之證據均無法直接或間接證明本案前開犯罪事實,欠缺與本案待證事實之重要關連性;且被告乙○○、丙○○各自之言行,業經本院勘驗明確如前,依現行卷內證據均足以認定其等犯行,是被告乙○○聲請調查之上開證據均因事證已臻明確,欠缺調查之必要性,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均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顏鸝靚、蕭仕庸、蔡少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黃郁姈
法官鄭苡宣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賴思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乙○○聲請調查之證據附表編號聲請調查事項出處備註1109年12月11日下午4時58分錄影音檔本院卷一第89頁、第322頁審判期日已當庭勘驗2聲請傳喚被告丙○○、訴外人 許紀雲 本院卷二第29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3聲請傳喚訴外人廣溝村46-1號 王春蘭 (機車車號0000媳婦)、三條崙男村民(機車車號0000)本院卷二第45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4聲請傳喚廣溝村129號 陳振昌 與 陳吳滿 外孫 吳義勇 本院卷二第47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5聲請傳喚員警 鄭金城 (廣溝村183號)本院卷二第77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6聲請傳喚廣溝村74號 許吳奧借 、廣溝村46-1號 蔡清海 、蔡清海媳婦本院卷二第85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7聲請傳喚機車車號000女性(箔東村 蔡江振 家族)、貨車車號0000男性與男乘客或女乘客(四湖鄉箔子寮建陽國小隊面工寮住戶)本院卷二第89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8聲請傳喚王春蘭老公本院卷二第155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9聲請傳喚廣溝村長 黃崑火 本院卷二第183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10聲請傳喚廣溝村72號 吳水寒 、廣溝村95號 許聰明 老婆、廣溝村176號 吳火旺 、廣溝村74號 許世富 、廣溝村94號 黃月碧 本院卷二第353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11110年2月11日警方出勤紀錄本院卷一第45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12許姓家族或宗親口卡本院卷一第47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13丙○○與許紀雲影像參考本院卷一第65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14丙○○與許紀雲與許世富等許姓村民春節期間影像本院卷一第65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15男性車牌0000或0681或蔡清海媳婦車牌0000等人影像本院卷一第65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16民國110年1月19日19點15分一30分影像本院卷一第65頁至第69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民國110年1月22日13點18分影像民國110年1月24日08點46分、09點25分、09點57分、10點35分影像民國110年1月25日18點02分、18點14分、18點30分、18點40分、19點46分影像民國110年1月29日15點29分-35分、20點32分-40分影像民國110年1月30日09點14分、18點05分-09分、19點47分影像民國110年1月31日14點07分、17點00分-26分影像民國110年2月1日07點44分-48分、10點49分、12點37分、16點31分35分、18點06分影像民國110年2月2日17點24分-28分影像民國110年2月3日11點03分影像民國110年2月4日09點01分-06分、18點06分-22分影像民國110年2月5日06點36分-43分、18點10分-18分影像民國110年2月6日16點38分-48分、17點25分、19點22分-39分、20點15分或先前忘記檢查影像補充20點08分-18分、22點15分或先前忘記檢查影像補充22點11分-18分影像民國110年2月7日13點10分、17點27分-40分或先前忘記檢查影像補充17點22分-43分影像民國110年2月8日10點22分-26分、18點16分-37分影像民國110年2月9日07點56分、13點53分-14點02分、14點14分17點11分-49分或先前忘記檢查影像補充17點08分-51分影像民國110年2月10日08點11分-19分、09點37分、09點41分-44分、14點09分-16分、13點49分-53分或先前忘記檢查影像補充13點46分-55分、15點07分、19點55分-21點05分或先前忘記檢查影像補充19點51分-21點08分影像民國110年2月11日08點27分、先前忘記檢查影像補充08點03分-22分、先前忘記檢査影像補充08點22分-31分、20點00分、22點35分-48分、23點48分影像民國110年2月12日09點03分、11點26分-54分、12點48分、19點23分-36分、21點30分-22點18分、先前忘記檢查影像補充21點26分-22點22分影像民國110年2月13日08點05分、08點31分-39分、10點46分-58分、11點09分-13分、11點38分-49分、12點11分-13點06分、15點17分-31分、18點13分影像民國110年2月14日06點52分-07點01分、18點37分、20點00分-22點26-46分、先前忘記檢查影像補充23點00分-23點29分影像民國110年2月16日18點01分-20分、19點21分-26分、先前忘記檢查影像補充19點29分-19點40分影像民國110年2月17日11點14分-38分、先前忘記檢查影像補充11點20分-36分影像民國110年2月19日19點22分-35分、20點15分、先前忘記檢查影像補充19點18分-29分、20點11分-18分影像民國110年2月21日21點03分影像民國110年2月22日06點50分影像民國110年3月9日18點28分影像109年12月當日下午16至19時男性車牌0000影像民國110年2月7日16點42分719車牌車主 許金木 影像民國110年2月7日17點00分-15分0112車牌車主黃月碧影像17民國110年1月19日-3月19日影像本院卷一第105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18民國110年3月14日應訊警察機關攜帶本案因果歷程書證交付製作警訊員警包括民國110年1月19日… 許鳳珠 與 許纪雲 教唆陷害情境公然侮辱與妨害自由等罪錄音檔本院卷一第221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19民國111年4月18日18點36分-21點53分錄音檔本院卷一第223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20民國111年4月24日13點13分-13點40分錄音檔本院卷一第223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21民國111年5月3日19點51分-21點23分錄音檔本院卷一第225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22民國111年5月5日5點3分-5點40分、11點35分-11點40分、14點55分-15點26分、18點40分-21點26分錄音檔本院卷一第225頁至第227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23民國111年5月6日4點55分-5點35分、18點35分-20點40分錄音檔本院卷一第229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24民國111年5月7日9點36分-9點56分錄音檔本院卷一第229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25民國111年5月8日3點32分-5點36分、7點53分-7點58分、10點20分-10點22分錄音檔本院卷一第231頁至第233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26民國111年5月9日11點1分-11點5分、18點46分-23點40分錄音檔本院卷一第233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27民國111年5月10日9點40分-9點46分、17點50分-21點36分錄音檔本院卷一第235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28民國111年5月11日18點45分-22點28分錄音檔本院卷一第237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29民國111年5月18日20點16分-21點9分錄音檔本院卷一第239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30民國111年5月19日20點33分-22點00分錄音檔本院卷一第241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31民國111年5月20日19點3分-22點03分錄音檔本院卷一第245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32民國111年5月21日7點19分-7點48分、18點50分-19點25分、21點50分-22點22分錄音檔本院卷一第247頁至第249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33民國111年5月22日8點18分-8點23分錄音檔本院卷一第249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34民國111年5月23日2點20分-2點30分、18點56分-23點38分錄音檔本院卷一第251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35民國111年5月25日8點5分-8點17分、18點19分-22點00分錄音檔本院卷一第253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36民國111年5月26日5點3分-5點11分、8點55分-9點8分、18點47分-21點27分錄音檔本院卷一第255頁至第257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37民國111年5月27日18點46分-22點47分錄音檔本院卷一第259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38民國111年5月28日00點40分-02點30分、20點31分-21點6分錄音檔本院卷一第261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39民國111年5月29日02點16分-04點14分、08點08分-09點44分錄音檔本院卷一第263頁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