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被告 梁普 法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普法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作物清除,並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萬9,6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800元/㎡×原告陳報占用面積1,002㎡=480萬9,600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0萬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619元。
二、陳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被告梁普法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