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8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83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陸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陸城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於民國111年4月20日繫屬本院),而被告於111年6月11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憑,參諸前述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俊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