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 楊凱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美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