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九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應更正為「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零一條」應更正為「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應更正為「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內,引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一條」、刑法「第十一條」之記載係誤寫,應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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