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 吳任騏 被告 黃鈺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