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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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件定民國96年5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被告甲○○應自行到庭。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