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87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5年度審訴字第18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470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承曄書記官李月君通譯黃文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信志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信志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46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3年3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11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3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
102年度審訴字第3038號、103年度審訴字第51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10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421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104年10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5年7月31日凌晨
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居所,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㈡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7月31
日下午4時3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2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熱河二街口,因騎乘機車闖越紅燈而為警欄檢,並扣得其所有未曾施用之注射針筒1支及甫購入而未及施用之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053公克,驗後淨重0.043公克),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四、附記事項: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053公克,驗後淨重0.043公克),業據被告陳信志於偵查中供稱係其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國仔」所購買,且未及施用即為警所查獲,此觀之被告之偵訊筆錄自明(見偵卷第15頁),是無證據證明上揭扣案毒品係本件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剩餘,自應由檢察官依法另行處理。加以,本件扣案注射針筒1支,經本院依職權送驗後,並無毒品反應,且為未拆封使用之注射針筒,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紙存卷可參(本院卷第22頁),是並無證據證明扣案注射針筒係供本件被告犯罪所用,且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之,併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李月君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月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