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720號債權人台北市骨節整復職業工會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虹樺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詠澄法律事務所住台北市○○區○○○路○○○號6樓上列債權人台北市骨節整復職業工會因與債務人 陳柏瑜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北市骨節整復職業工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柏瑜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