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30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德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榮嘉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複代理人 游璧瑜 律師上訴人 黃川睿 被上訴人 程美瑜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2月3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盧江陽法官邱森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