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提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提字第31號聲請人即被逮捕人 張振恩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提審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又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一、經法院逮捕、拘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8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傷害案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537號判決處拘役50日確定。該2案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執字第55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執字第53號執行,惟被逮捕人未到案執行,經上開2地方檢察署通緝後,於111年6月18日為警逮捕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提審聲請狀各1紙在卷可稽。又被逮捕人於同日發交法務部○○○○○○○執行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1紙可佐,是聲請人現於上開監獄執行,乃係檢察官依法院之確定判決據以執行而剝奪人身自由,揆諸前揭說明,自與聲請提審之要件不符(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531號裁定參照),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附件:提審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