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2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885號
原   告 信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美汽車股份有限
公司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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