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弄7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8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第三人京帝實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7年8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京帝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8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6,200,
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7年8月28日起至民國98年1月10日止,分期清償本息,並簽發同額本票,詎清償期屆至,第三人京帝實業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4,425,035元及利息與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本票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鄭如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8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內埔│大新││1039-5││0│1│16.71│全部││├──┼──┼────┼──┼──┼────┼─┼──┼──┼────┼───┼─────┤│002│屏東│內埔│大新││1039-10││0│0│18.28│全部│分割自大新│││││││││││││段1039-5地│││││││││││││號│└──┴──┴────┴──┴──┴────┴─┴──┴──┴────┴───┴─────┘┌──────────────────────────────────────────────────────────┐│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81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44○○○鄉○○路67│大新段1039-5地│鋼筋混凝土│1樓36.10、2樓54.10、3│陽台面積6.│全部│││││1號│號│造、三層樓│樓31.55、騎樓18.00合計│18││││││││房│13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