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81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另其他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伍拾叁萬叁仟玖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