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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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58號聲請人中國照明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欽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聲請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一)票據種類欄空白
(二)通知人(即聲請人)處未蓋中國照明設備有限公司印文(公司大小章)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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