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五七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